案例:我们公司因为业务变更需要撤销部分岗位,导致一些员工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公司希望给员工调岗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有部分员工不同意,表示要求双倍赔偿金。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事件的起因是公司因为业务发生了变更,虽然具体情况没有说明,但产生的结果是“一些员工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单位采取了“调岗”和“协商解除合同”两个措施来应对这个事件涉及的劳动合同人员。因为这里也没有提及到事件涉及到的人数或者比例,只用“一些”来表达,因此,有一个是否涉及“裁员”的问题。
1、非裁员的情况2、裁员的情况其次,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当采取不同的对方式。
一种是,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继续工作30天,然后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涉及到裁员的情况,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的流程来办理,即:“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经济补偿方面,按照前面提到的“非裁员”的第一种方式补偿即可。
《劳动合同法》对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主要正对两种情况:“违法违规不签订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逾期不支付”工资部分的最高100%的赔偿金。
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涉及到的人数较多,或者企业自己把握不大的,一定要,比如专业的顾问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介入,他们有丰富的处理经验,避免出现事态失控的情况。同时,企业内部,也需要成立,来从多方面避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以人心为导向。在管理上要把“安全第一、风险控制、维护稳定、促进效率提升”这些方面综合考虑,妥善处理好劳资问题,树立一个诚信合法企业的形象。